
在心理学发展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,催眠(hypnosis)曾被视为神秘怪
异之事,有所谓江湖骗术之称,因此并未将其作为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加以研
究。1929年,柏格发明了脑波仪不久,脑波仪便被用于观测催眠者。结果发
现,催眠状态显示的脑波图与正常人清醒时或睡眠诸阶段均有明显差异。由于
特殊的脑电波型对应于特定的意识状态,由此肯定催眠并不是一种作假,而是
一种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。
承认催眠是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,它既与清醒状态不同也与睡眠状态有异
(即所谓似醒非醒、似睡非睡的意识恍惚状态),科学与宗教、迷信对此并无
多大分歧。问题是,对这种奇异意识状态的成因,科学与宗教、迷信有截然不
同的解释。宗教、迷信历来主张是超自然的精神力量在支配、操纵,将其说成
“鬼神附身”所致或神灵在作祟。而科学心理学则从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、相互
影响的角度出发,以实验为研究手段,已初步探明了催眠状态的成因,将催眠
纳入了科学研究的范围。据研究,只要设计出有利于催眠的特殊情境,催眠师
又能熟练地采用有效的诱导方法,一般都能使受试者进入催眠状态。
受试者一旦进入催眠状态,便能显示出与清醒状态不同的心理特征。首
先,受试者的知觉意识大为降低,反应能力大为减弱,对周围环境中的客体刺
激已不再主动反映,只倾向于按照催眠师的指示去表现活动。但催眠状态的受
试者又不完全受催眠师的暗示所操纵,如催眠师暗示他(她)从事违反道德或
法律的行为,他会进行理性的抉择,拒绝执行错误行为。可见,催眠状态的受
试者并未真正进入睡境,仍有几分自我意识。对于这种似有自主反应又无自主
反应的奇特现象,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希尔嘉曾以“意识分离说”来解释这一现
象。他认为,受催眠者的意识能被分离为两个层面:第一层意识是在催眠师的
暗示之下产生的,其性质可能是失实与扭曲的;第二层意识则是受试者根据自
己的感觉产生的,其性质较为真实,但由于受催眠暗示的影响,它会被第一层
意识所掩盖,无法主导行为或经由口语陈述。希尔嘉将这种被掩盖的较为真实
的意识称为“隐密的观察者”(hidden observer)。正由于“隐密观察者”的存
在,进入催眠状态的受试者尽管会受催眠师的暗示所控制,但却不会完全失去
自我。其次,受试者一旦进入催眠状态,其感觉会发生严重失实,表现为知觉
扭曲与幻觉。在催眠师的暗示诱导下,受试者会听不到周围客观存在的声音,
看不到客观存在的事物,感觉不到伤害性刺激,此时无须麻醉即可拔牙。相
反,不存在的东西受试者却会形成现实的知觉经验,将其视为客观存在。这类
错觉和幻觉在人的清醒状态下,偶尔也会出现,但催眠状态下则更为明显。第
三,催眠状态中,受试者有经验恢复与失忆现象。一旦进入催眠状态,受试者
能记起清醒状态时无法回忆的陈年旧事,并以儿童的口吻描述童年时期发生的
事件,行为上也会扮演成如同儿童一般的角色,似乎又回到了童年时代所经验
到的现实。对于此种奇异现象,精神分析论者将其解释为:清醒时无法回忆的
陈年旧事是被“超我”压抑在潜意识层面之中,而进入催眠状态后,“超我”失去
压抑力,故旧经验趁机重现,恢复记忆,并通过言行得以外露。相反,受试者
一旦恢复清醒,“超我”的压抑力又使旧事失忆。甚至将催眠状态中的一切经验
也遗忘得一干二净,这种现象称为“催眠过后失忆”
(posthypnotic amnesia)。
由此可见,一个人从清醒状态转变为催眠状态,其特征变化速度之快、幅
度之大确实为常人所惊叹,但这种意识状态的转换其实并不神秘,关键在于要
具备种种转换的因素。在诸因素中,受试者的内因是意识状态转换的根据,而
受试者所感知的外部因素则是转换意识状态的条件。所谓“受试者的内因”,主
要是指催眠感受性的高低,即受试者接受催眠暗示的能力。据调查,大学生中
具有催眠感受性的人,约占总人数的25%,其中能进入深度催眠状态者,仅占
10%,可见催眠并非对人人都有效。那么,人与人之间在催眠感受性方面何以
会存在如此明显的差异呢?这取决于受试者对催眠一事的态度以及对催眠师的
信赖程度。受试者如对催眠一事不抱偏见,相信催眠是可能的,相信催眠师不
会给自己带来危害,并主动与催眠师合作,这样催眠感受性相对就比较高,容
易接受暗示。受试者的内因还指一个人的性格特征与身心条件。平时心向专
注,不易分心的人、喜欢沉思幻想的人、期望体验催眠经验的人一般都有较高
的催眠感受性,容易接受暗示,因而容易进入催眠状态。
受试者感知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两项:其一是受试环境。安静且灯光暗淡的
室内环境、宽松而舒适的坐椅均有利于受试者全神贯注于催眠师;其二是催眠
师的态度与暗示语言(或歌曲)。催眠师的和善态度有助于解除受试者的恐惧
和忧虑,营造一种相互配合的气氛。暗示语则是受试者进入催眠状态的诱因,
催眠成功与否和暗示语的运用关系密切,有效的暗示语应具有语音平抑、语意
单调、语句重复的特征。
受试者正是凭借自己特有的内质,在特殊环境和催眠诱导语的双重刺激
下,进入催眠状态的。可见,催眠状态也是人的心身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应。
一个人只要具备了有利于催眠的主客观条件,那么他(她)随时都可能进入催
眠状态,根本无须借助于神秘力量的制。现代心理学领域中,不少研究者正是
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,对催眠作理论解释的。其中,有代表性的催眠理论是由
社会心理学家班诺斯所提出。他认为,催眠状态下的行为改变确有其事,但行
为改变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催眠师的暗示所致。而与受试者的动机、情绪与期待
有关,只要受试者认同催眠师所说的催眠境界,并主动与之合作,就能投入一
种“假戏真做”的忘我境界,进入催眠状态。这犹如演员与导演的关系一样,只
要演员接受导演的指示,并充分与之合作,演员就能进入角色。所以,催眠状
态只不过是受试者接受催眠师的暗示扮演了一个特殊角色而已。当然,班诺斯
的解释不一定完全正确,但至少以客观态度对催眠现象作心态分析这一点是可
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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